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冯某某(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相约在吴川市**街道**广场至**路段实施盗窃。2019年1月30日17时许,杨某某和冯某某在吴川市**门前发现一身穿黑色外套背手提袋女子,于是尾随该女子,当行至同德城东门卓越手机店门前时,杨某某和冯某某发现可实施盗窃的新目标林某某,两人默契分工,冯某某扒窃被害人林某某右侧衣袋处的一台玫瑰金色华为**手机。而杨某某继续尾随先前女子至**门口处并实施扒窃,在窃取该女子衣袋内财物时被发现并被该女子夺回。之后二人汇合并到**衣库门前路段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被害人梁某某打完电话将手机放进口袋里准备过马路时,由冯某某作掩护,杨某某上前实施扒窃并窃得一台玫瑰金色**手机。杨某某得手后准备离开时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而冯某某则逃脱。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梁某某被盗的玫瑰金色**手机价值1213元;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玫瑰金色华为**手机价值1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冯某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下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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