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洱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50********,白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洱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洱源县凤羽镇白米村委会马甲村“龙殿”自家地里查看核桃树的过程中,其为方便以后收核桃,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地里的杂草焚烧,后因风大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杨某甲在现场扑火。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0.4986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受害有林地面积均为7.0218公顷,灌木林地面积为3.4768公顷,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96279.08元,火灾现场林地系白米村委会集体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段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0.4986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洱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启慧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证人段某某、杨某乙等6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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