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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在新疆博湖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号黄海牌银灰色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吐和高速公路G3012线327KM+8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165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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