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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河源临06495号牌电动车(杨某某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至源城区**道与城北高速出口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5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杨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二轮摩托车。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人员核查信息、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情况说明2份、呼气现场和抽血现场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杨某某有C1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成立危险驾驶罪,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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