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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8,住阿瓦提县河滨一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时30分杨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N6****的小型轿车前往位于河滨二区的朋友店中买烟,行驶至阿瓦提县河滨二区路段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97mg/100ml,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瓦公(交)受案字【2019】489号)(P7)、立案决定书(瓦公(交)立字【2019】82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瓦公(交)取保字【2019】397号)、监视居住决定书(瓦公(交)监居字【2020】17号)、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物品返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执勤民警段*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3165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被告人指认车辆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被查获后,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该情节属坦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15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阿瓦提县河滨一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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