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棣县**镇**村,现住**村。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无棣县西小王镇的王某某租用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推土机,一直停放在无棣县**镇**村东南田地中。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村内碰到串村收废品的孙某某,遂将孙某某带至村东南推土机处,骗孙某某称该推土机和犁、推土机铲等物品属于其所有,要当废品出售并要求孙某某对上述物品进行切割,最终,孙某某以0.7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该推土机及犁等物品。次日上午,孙某某在无棣县车王镇街上雇佣两名劳务工对犁、铲等物品进行切割后卖至无棣县车王镇崔什东村废品收购点,共卖得5600元,交付被告人杨某某3800元。27日上午,孙某某又雇佣车王镇李什村李玉升对推土机进行切割,当日下午,孙某某、李玉升在切割过程中被人发现,被害人报警。

经鉴定,徐某某被损毁推土机等物品价值为58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购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李玉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涉案金额581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