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无棣县**街道**村**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20时许,被害人闫某某与其父闫荣村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中要账,与杨某某之母孟云杰发生争执。杨某某得知后赶回家中,先后用马扎、木棍击打闫某某头部、背部、胳膊,致使闫某某头部、背部及胳膊多处受伤。2018年8月24日,经无棣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闫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9日,经无棣县海丰派出所电话传唤,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25日杨某某与闫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闫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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