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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6********,汉族,农民,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住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农历1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何某某,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相识十四天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杨某甲离家不归。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对被告人杨某甲和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某甲返还原告何某某彩礼款13600元。被告人杨某甲不服判决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0日对该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1)濮中法民一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杨某甲返还何某某彩礼136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甲未履行法院判决,何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申请南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甲强制执行期间,经查询杨某甲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62179710000********)内有频繁交易流水,证明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020年4月13日杨某甲在办理户籍业务时被南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同年8月13日杨某甲缴纳赔偿保证金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收取保证金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南乐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红侠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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