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耿马自治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微信名放肆的笑,微信号:ymh6666888wyb)建立了名为“金鼎等你来中”的赌博微信群(查获时群成员为63人),接受上线李某某(微信昵称:好运连连,微信号:litingjing520827,另案处理)发送的缅甸金鼎“字花”赌博信息(“字花”题),在“金鼎等你来中”微信群里发布,并在“金鼎等你来中”微信群里接受投注,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先后收取杨某甲、董某某、赵某某等24人(另案处理)的赌资,后将全部赌资用微信转账方式转给李某某,李某某按赌资的11%比例支付给杨某某提成。案发时,查获李某某支付给杨某某的提成人民币12197.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及相关法律文书;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查询、冻结财产及相关凭证,“金鼎等你来中”微信群及部分微信号好友截图,“字花”交易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农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建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3.证人李某某、杨某甲、董某某等26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建立专门用于卖“字花”的赌博微信群发布赌博信息并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绪武
(院印)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十三碟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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