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日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0月28日前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吸毒检测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人他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 赢
2019年1月2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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