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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妨害公务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园**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时许,向阳里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尹某某、任某某在大同市**部门前出警过程中,民警李某某被杨某某用脚踢伤左下腹部,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抓获经过、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照片及其去大同市**医院就诊的诊疗手册、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任某某、尹某某、袁某某、温某某、丁某某、徐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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