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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失火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359号

被告人杨**,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18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杨**在汝州市**镇**村**西坡**鞭炮仓库西南角附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路边的荒草点着,火势蔓延,杨**扑救无果后离开现场,致使庇山发生火灾。经林业部门现场勘验,过火退耕还林地共计101亩,烧毁林木共计4283株。经鉴定,杨**犯罪时精神状态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偏重),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宋**、刘*、杨*、王**、杨**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过失引发山林火灾,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杨**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李冬冬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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