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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镇**栋**室。2015年2月2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汴河路交口北侧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0560****)。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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