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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道**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粤J43****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杏坛镇二环路消防中队对开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5.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5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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