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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47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鲁CK****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城对开***国道****KM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粤EB****号牌小型轿车以及冀某某驾驶的桂D3****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8.5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冀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冀某某人民币共8000元及维修好刘某某驾驶的粤EB****号牌小型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号**楼,联系电话1339224****;

2. 卷宗二册、光碟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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