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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泥水工,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巷**号,现住松溪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松溪县松源街道东富路往石油公司方向行驶,途经工农中路285号门口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经松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祝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副检察长:王晓亮

检察员:李雪梅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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