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2009年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对被告人杨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1时11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E7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杏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鸥

2020年 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电话137*******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