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4********,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镇石**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祥云县祥城镇**路县医院附近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祥城镇**路****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2.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祥云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2.4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102.42mg/100ml,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三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润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