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摩托车沿**路往西行驶,后沿**路向南行驶至铁道涵洞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述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佳芮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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