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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林川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E7****的小型轿车途经广佛高速、佛山大道,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202052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栋**房,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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