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蓝某某**镇**村**组,农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5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1号小型面包车载乘从西安干完活回家的林某某等人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6km+500m处时,因未携带驾驶证和小型面包车超员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核实杨某某驾驶陕A****1号小型面包实载15人(荷载7人),超员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
4、车辆相关信息;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包车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核载七人实载15人;2、认罪态度较好。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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