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0********,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26分,丰宁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丰宁县大阁镇宁丰路处工作中,发现杨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对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杨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7.9mg/100ml,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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