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居民委员会**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L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金龙路由小军庄方向驶往小红桥方向,20时03分许,行驶至金龙路K3+200M(南公园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日20时20分许,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为164.5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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