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驾驶证情况:有证,持D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大阳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新房滩移民区出发,准备回家,车沿金华路、南关东街、南关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靖志路与G307国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8.5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