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内乡县菊谭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镇***院,因涉嫌医疗事故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内乡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5日23时许,内乡县***镇***村民李某某因酒后腹部剧烈疼痛被120急救车送往内乡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内乡县医院医生王某某让其作检查(彩超、心电图),彩超显示李某某左侧输尿管结石伴扩张,左肾积水,胆囊张力高,心电图未见异常,诊断李某某为左侧输尿管结石伴扩张,给其开了一支盐酸消旋山莨菪碱针剂(6542针剂),由当日一名女护士肌肉注射止痛,又开了一瓶5%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滴注,另外开了两支20g的50%葡萄糖注射液,让护士进行缓慢的静脉推注。一瓶5%葡萄糖注射液扎上后,李某某仍然肚子疼,王某某认为需要做输尿管结石碎石手术,因为县医院缺乏碎石条件,王有顺建议到内乡县菊潭医院治疗,并联系菊潭医院碎石科负责人杨某某,将李某某转诊。
2016年12月6日凌晨0时54分许,李某某被送到内乡县菊潭医院治疗。菊潭医院碎石科主任杨某某接诊李某某后,就准备安排李某某在碎石科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治疗,X机透视,看到李某某输尿管末端有结石。李某某由于肚疼难忍,无法碎石,杨某某协助李某某到急诊科办理手续住院治疗。急诊科医生石某某给李某某量血压正常,开半支50mg的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注射止疼。1时10分许,李某某再次到碎石科,由器械设备操作员侯某某开动碎石机震动碎石。凌晨1时58分许,李某某碎石手术结束后来到急诊科住院。医生石某某按照输尿管结石、肾积水、肾绞痛给李某某开药治疗。2点10分许,李某某发现眼看不见,石某某接到反馈后认为是县医院注射6542扩瞳引起的药物反应。凌晨6时10分,在急诊科人员查房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病危开始进行抢救。8时20分,李某某临床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不足, 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的司法鉴定对李某某死亡是否为医疗事故没有认定,结合诊疗实际情况,我院检委会讨论认为是县级诊疗技术水平导致的患者死亡,不能认定涉案医生严重不负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