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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206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驾驶一辆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07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骑岭乡庇山路口附近路段,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添照,致陈添照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至公安民警到来。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陈添照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2017年12月16日,陈添照家属收到丧葬费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张**的证言;

3.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二广

检察官助理:王志鹏

2018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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