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违规加高拦板、制动系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云E*****号重型自卸货车载27.06吨(该车载质量为12670kg)石粉沿禄罗公路由禄丰县和平镇往禄丰县城行驶。19时40分许,当其行至禄罗线K6+500米处时,车辆转弯过程中遇对向驶来的沈某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越野客车。两车在会车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某某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云E*****号重型自卸货车失控侧翻至沈某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身上,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称量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2.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3.鉴定意见: 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7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