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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熊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置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红谷滩区**住宅**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9月7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减刑于2011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熊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其工作的**置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容留被告人熊某甲及吸毒人员王某甲、申某某、王某乙及一滴滴司机(身份待查)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熊某甲在其借用的赣A****9荣威牌小轿车内,容留被告人杨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甲、申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3日,被告人熊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尿检、熊某甲发检均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熊某乙、熊某丙的证言;

3.被告杨某某、熊某甲的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熊某甲分别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熊某甲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清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7;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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