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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易某某容留卖淫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街道**村**组**号。万载**酒店**的法人代表。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住宜丰县**乡**岭**村**号附**号。万载**酒店**总经理。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8月份起,被告人某某经营万载**酒店**,聘请被告人易某某担任经理(领取固定工资报酬)协助管理。经营期间,**除提供正规的洗脚按摩服务外,还容留张某某、陈某某二名女技师为客人提供“口爆”卖淫服务,至案发共非法获利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结账单复印件、转账明细、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曾某某、胥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容留某某、陈某某两人卖淫,非法获利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万载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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