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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挪用公款案_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8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区**路**楼**单元**号。2004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德州市**局**科员、内勤;2012年6月至2020年1月9日任德州市**局**副支队长。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平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东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德州市**局**内勤期间,利用收取和管理涉案款物的职务便利,将其管理的涉案款人民币59万元于2012年2月21日购买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乾元日日鑫高资产组合理财产品”,并于2012年2月28日全部赎回;于2012年3月1日再次购买5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利得盈债券类理财产品”,于2012年4月11日全部赎回。被告人杨某将两次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人民币2262.57元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将人民币289.97元上缴至平原县监察委员、于2020年1月20日将人民币1972.6元上缴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德州市监察委员给予杨某某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等书证;2.证人隗某某、尤某某、姜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振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区**路**楼**单元**号。

2.调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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