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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涂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业园**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号。2015年5月28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3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马某某联系被告人涂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被告人涂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马某某,其后两人一起吸食毒品。

2.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涂某某与周某某、马某某一起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吃饭,期间,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涂某某向其购买毒品。被告人涂某某收到钱款后,立即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并将400元转给杨某某向其购买毒品,随后马某某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村附近从杨某某处取得毒品,涂某某从购得的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中分得少许毒品吸食。

3.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熊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其后,杨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将毒品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卖给熊某某。

4.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杨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购买420元的毒品。其后,杨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将毒品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卖给杨某某。

5.2019年11月30日7时许,杨某某微信转账220元给被告人涂某某指定其从杨某某处购买毒品,涂某某随后向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转账220元用来购买毒品,涂某某从杨某某处购得毒品后,在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将购得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送给杨某某,其后两人一起吸食购买的毒品。

6.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联系熊某某称其有毒品出售,其后,熊某某向杨某某微信转账270元购买毒品。杨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将毒品送给熊某某,后两人一起吸食毒品。

7.2019年12月1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微信联系杨某某称其有毒品出售,后杨某某微信转账220元给杨某某用于购买毒品,两人商议在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交易。当日15时许,民警在现场将杨某某抓获,并在身上查获其欲贩卖给杨某某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0.21克。

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下塘塍抓获被告人涂某某,其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至同月23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称重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六次向他人贩卖价值1730元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涂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两次贩卖价值600元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涂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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