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非法拘禁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单元**室,2000年3月1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原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11月25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2000年8月25日,因盗窃被汉中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16年11月25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淡某某向被告人杨某甲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一毛三(13%),2016年6月,淡某某又向杨某甲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每天200元。2016年5、6月期间,樊某某向杨某甲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一毛二(12%)。至2018年8月,淡某某、樊某某均未还清借款本息。

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获知淡某某、樊某某在勉县县城的游戏厅玩耍,便派张某某(在服刑)、被告人杨某乙、王某(在逃)去勉县找樊某某、淡某某讨要债务。在勉县县城一游戏厅将樊某某、淡某某找到后,三人将淡某某、樊某某开车带往汉中。途中杨某乙打电话给杨某甲,杨某甲安排杨某乙将淡某某、樊某某带至杨某甲在七里新村所租的库房。约24时许,杨某乙、张某某、王某将淡某某、樊某某至汉台区七里新村菜市场附近的一仓库内看押。杨某甲到仓库后对樊某某、淡某某先进行辱骂,并让樊某某、淡某某蹲在地上,后又给杨某乙、张某某、王某等人说今天不还钱该收拾就收拾,与杨某甲一起来的一个小伙拿起仓库房间里的一个拖把木棒向樊某某的身体殴打了几下,王某用拳头向淡某某的头部和背部打了几下。打完后,逼问樊某某和淡某某还钱,后樊某某说自己在勉县游戏厅里的卡里还有钱,现在去勉县把游戏厅的卡退了。后杨某乙,张某某开车押着樊某某到勉县游戏厅退钱,王某、和另一小伙留在仓库继续看押淡某某,被告人杨某甲离开现场。凌晨4时许,杨某乙、张某某押着樊某某取钱返回汉台区七里新村菜市场附近的仓库,杨某乙给杨某甲打电话说钱取回来了。之后王某、与另一小伙留在仓库继续看押樊某某和淡某某,张某某和杨某乙回家。早上6点左右,杨某甲一人来到仓库后,樊某某和淡某某向杨某甲还了钱几千元钱后被释放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索取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杨某乙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殴打和辱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杨某甲、杨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前科,可从重处罚;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受他人指使非法拘禁他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非法拘禁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讯问光盘三张;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