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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勤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81号

被告人杨建勤,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号。2016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建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建勤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杨建勤去到顺德区龙江镇**路**号对开位置,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5元)(以下币种同)。

2. 2020年6月27日凌晨4时许,杨建勤去到顺德区龙江镇**街坊**里**号对开位置,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小蜜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334元)。

3. 2020年7月1日19时许,杨建勤去到顺德区龙江镇**居委会**街**里**号门口位置,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牌TDT1091Z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455元)。

综上,杨建勤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4274元。

2020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顺德区龙江镇大**网吧内抓获杨建勤。

破案后,公安民警在顺德区龙江镇**镇**路**旅馆斜对面路段起回被害人张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并依法发还,其余赃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建勤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建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勤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建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 冼丽红

                            20201022

                          

附件:1.被告人杨建勤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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