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2019年4月2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凌晨,沿河县公安局甘溪派出所民警驾车在甘溪镇共甘村国道上巡逻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路边上防护栏,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沿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41.8米护栏价值62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杨某某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被毁坏护栏为甘溪水库蓄水即将淹没路段,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