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3********,**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4月2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7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凌晨,沿河县公安局甘溪派出所民警驾车在甘溪镇共甘村国道上巡逻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路边上防护栏,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沿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41.8米护栏价值627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杨某某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被毁坏护栏为甘溪水库蓄水即将淹没路段,社会危害性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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