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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盗窃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号,无业,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7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于2018年11月22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先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都昌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2240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7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到都昌县东风大道**大酒店对面**手机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将柜台内的一部ViVOY55金色手机偷走。

2.2017年农历正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到都昌县东风大道**手机城,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将柜台内一部ViVOX9i星空灰手机偷走。

3.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都昌县万里大道天昊商城**电器店,趁店主不注意,从店内偷走4个公牛插线板、2个远望LED强光手电和2个新日牌电热管。

4.2017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到都昌县东风大道**手机店,趁店主不注意,将货架上三个乐视快速电源适配器、三个苹果原装耳机、一个苹果原装数据线、一个魅族数据线、一个MEMT立体声耳机、一个电脑交换线和一个纽万数据充电线偷走。

5.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都昌县东风大道**超市一楼,趁店主不注意,将店内的两个飞科牌剃须刀偷走。

6.2017年10月26日下午17点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店内,发现店内无人,用放在收银台上的钥匙打开收银台抽屉,将抽屉内的700多元现金偷走。

7.2018年7月18日14时32分,被告人杜某某到都昌县东风大道**银行东侧**女装店,趁店内无人,打开收银台抽屉,将抽屉钱包内2000元现金偷走。

8.2018年3月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到都昌县景程新天地“**店”,溜进店内仓库,将办公桌抽屉内本子下面的4300元现金偷走。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均已归还被害人,经专业机构鉴定,被告人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搜查后扣押的涉案财物照片等物证;2、书证: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被盗财物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乙、段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九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都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公安机关对杜某某家搜查笔录、杜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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