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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骗取贷款案不起诉决定书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正宁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后季,杜某甲找到张某某向其索要债务,因张某某无钱归还欠账,便向杜某甲讲其还欠正宁县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宋某甲的钱,并称可以找人在邮政银行贷款归还两人的欠款,杜某甲表示同意。之后杜某甲找来彭某某、高某某、周某甲三人(2020年9月4日我局决定对三人终止侦查),让三人在各自名下分别贷款10万元,利息及本金不让本人归还,贷款成功后给每人每笔1万元的报酬,三人均表示同意。张某某介绍杜某甲和宋某甲认识后,杜某甲找来周某乙、杨某甲、袁某某的身份证,并伪造了彭某某和周某乙为夫妻、高某某和杨某甲为夫妻、周某甲和袁某某为夫妻的户口本。

2016年1月8日、10日,彭某某、高某某、周某甲三人分别向正宁县邮政储蓄银行递交了贷款申请,分别申请贷款10万元,贷款种类名称为“草畜贷”,贷款用途为农业畜牧养殖,杜某甲找来自己的父母及舅舅刘某甲分别给三人做担保。

2016年1月10日,杜某甲与杨某乙带着高某某、邱某某某(终止侦查)来到永正信用社,让邱某某某冒充杨某甲,以高某某、杨某甲夫妻名义在永正信用社申请贷款10万元,贷款审批通过到账后被杜某甲取走。在贷款之前,杜某甲通过杨某乙给了高某某5000元好处费。

 2016年1月22日,彭某某向正宁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的10万元贷款审批通过,杜某甲找来邱某某冒充彭某某的“妻子”周某乙前往银行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让自己的母亲刘某乙作为担保人提交了担保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贷款到账后杜某甲给了彭某某5000元好处费,给宋某甲提供的宋某乙账户上打款5万元用于张某某还账,其余资金杜某甲本人使用。

2016年1月26日,高某某向正宁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的10万元贷款审批通过,杜某甲让正在和高某某谈对象的陈某某(终止侦查)冒充高某某的“妻子”杨某甲,前往银行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让自己的父亲杜某乙作为担保人提交了担保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贷款到账后杜某甲给宋某甲名下账户上打款4万元用于张某某还账,其余资金杜某甲自己使用。

2016年2月4日,周某甲向正宁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的10万元贷款审批通过后,杜某甲找来一陌生女子(身份未查清)冒充周某甲的“妻子”袁某某前往银行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并让自己的舅舅刘某甲作为担保人递交了担保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该笔贷款发放到账后杜某甲自己使用。

2018年1月之前该四笔贷款均由张某某按期清息。张某某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杜某甲之后,该四笔贷款均由杜某甲负责清偿本息。

2020年5月30日、6月1日,杜某甲归还周某甲名下的10万元贷款本金;2020年7月23日,杜某甲母亲刘某乙归还彭某某名下邮政银行贷的10万元本金;2020年7月24日,刘某乙归还高某某名下永正信用社贷4万元本金,18405.61元利息。2020年12月14日,宋某甲归还高某某名下邮政银行贷款10万元本金。目前,尚有永正信用社高某某名下6万元本金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彭某某、高某某、周某甲贷款时提供的虚假信息材料的事实,邮政银行工作人员宋某甲对此是否明知,或有无参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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