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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故意伤害案、杜某乙帮助毁灭证据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57********,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杜某乙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91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916日因改变管辖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同年1012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乙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交办我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上午9时至9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在蠡县**镇**村村东**场西侧杜某丙住处因琐事与哥哥杜某丙发生争执后对杜某丙进行殴打致其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杜某丙符合左肺破裂死亡。被告人杜某乙在明知其父亲杜某甲将杜某丙殴打致死的情况下,帮助杜某甲将杜某丙的尸体掩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乙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年11月 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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