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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械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于2020年3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于2020年628日经本院决定,由新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 月28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 月 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杜**伙同贺**、段*三人在不具备销售医疗器械资质的情况下,杜**通过网上从他人手中以每包5元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0余包,在三人合伙经营的**大药房向群众进行公开销售,总计销售金额2400余元。经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飘安牌口罩不属于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假冒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在新野(非疫情高发区)向群众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是供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使用,未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不起诉人杜**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不起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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