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08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庄3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2019年11月3日20时许,杜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X04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阜南县**乡**村高寨丁字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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