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承德市双桥区**路“**有限公司”内喝酒,期间杜某某与刘某某因玩游戏喝酒而产生矛盾,后杜某某在该公司卫生间过道处将刘某某打伤。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杜某某已赔偿刘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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