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67********,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本院因犯罪情节轻微于2019年8月28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在大连开发区亿锋8号小区C岗附近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二人互相撕扯、殴打,过程中致王某某眼部等处受伤。后经鉴定,王某某左眼部外伤,致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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