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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2000********,汉族,中专肄业,郑州**电力有限公司临时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沿焦作市高新区X108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108县道与G327国道交叉口南5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党冬生驾驶的豫H2998F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杜某甲存在酒驾嫌疑,后民警将杜某甲带至焦作市同仁医院抽血,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5.7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2020年3月31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高新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杜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杜某甲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党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伟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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