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乡**村**路**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滑县**乡**村至**省道滑县**镇**村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正在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器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移交至滑县交警大队**中队处理。民警遂将杜某某带去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3mg/100ml。案发后,杜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抽血照片;2.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杜某甲、杜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鉴定书;6.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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