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65********,汉族,小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在光大银行大连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并激活使用于个人消费(卡号为48169900******),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杜某某最后一次还款5800元后,一直未偿还欠款。截止2017年1月20日,该信用卡共计欠本金人民币22089.80元。从2015年12月开始,银行开始以电话、上门催缴等多种方式进行催缴,但是杜某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
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已经偿还所有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信用卡申领证明、消费记录、催收情况、偿还证明;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系恶意透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4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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