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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31968********,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栋**号****股份有限公司职员。2020年10月23日涉嫌交通肇事罪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FC****小型越野客车,在朝阳北大街**小区内倒车时,与步行的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某死亡。经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7月14日杜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高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查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卫新

检察官助理:赵丽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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