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1992********,满族,中专文化,东北**集团工人,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0时55分,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辽B****6号牌机动车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由西南向东北行驶,经过铁山东路“卧龙园”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其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某因超速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系车辆撞击摔跌,致重型颅脑损伤伴脑干断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9年9月19日,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及家属的身份信息、谅解书、肇事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驾驶证、行驶证;
2.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娜
检察官助理:张宠智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4065****。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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