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滦区**镇**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7月份在承德市双桥区范围内、赤峰市天义镇,被告人杜某某本人以及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砸车玻璃进行盗窃, 其在2019年6月14日杜某某将任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园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850元和一个LV包,2019年6月21日杜某某将闫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园楼下的车的玻璃砸碎盗窃钻石烟半盒,2019年7月1日0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属楼楼下, 杜某某将孟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的副驾驶座的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4000余元,2019年7月4日0时许, 杜某某伙同王某某将黄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的玻璃砸碎盗窃9盒白沙香烟、皮包、 跳伞绳和行车记录仪,2019年7月4日凌晨,杜某某伙同王某某将赵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A*****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4日凌晨,杜某某伙同王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的玻璃砸碎,盗窃一副墨镜和一张加油卡、皮包,2019年7月4日1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属楼楼下,杜某某、王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白色福特蒙迪欧车副驾驶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现金3900余元,2019年7月4日凌晨,杜某某伙同王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属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一副近视镜和几元钱,2019年7月4日凌晨,杜某某、王某某将王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4日凌晨,杜某某、王某某将闫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20元、2盒黄山烟,2019年7月4日凌晨,杜某某、王某某将管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6日、 7日杜某某伙同王某某在赤峰市天义镇砸车玻璃盗窃4起,盗窃现金400余元、玉溪香烟一条、老款联想手机一部,2019年7月8日2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 杜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楼下车的副驾驶座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30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的车牌号为京N*****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 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王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1000多元和两副墨镜,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刘某某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金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陈**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 盗窃2盒荷花牌香烟和200元现金,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潘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 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崔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王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蒙D*****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盗窃现金100多元,2019年7月8日凌晨, 杜某某将丛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园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家园小区楼下的车的玻璃砸碎,盗窃现金600元,2019年7月8日凌晨, 杜某某将张某某停在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60元,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魏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门口的车玻璃砸碎,盗窃一副眼镜,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关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 2019年7月8日凌晨,杜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10日凌晨,杜某某、 王某某将蔡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楼下的车牌号为辽P*****的车玻璃砸碎,盗窃苹果手机一部,2019年7月10日凌晨,杜某某、 王某某将史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区通往**区的马路边的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的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10日凌晨,杜某某、 王某某将赵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区通往**区的马路边的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的玻璃砸碎进行盗窃,未盗窃到物品,2019年7月10日凌晨, 杜某某、王某某将柴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区通往**区的马路边的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10多元, 2019年7月10日凌晨,杜某某、王某某将高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区通往**区的马路边的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数十元现金,2019年7月10日凌晨,杜某某、 王某某将于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区通往**的马路边的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的玻璃砸碎,盗窃现金数十元,2019年7月10日凌晨,杜某某、王某某将安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区通往**区的马路边的停车场内车牌号为H*****的车玻璃砸碎, 盗窃现金数十元,2019年7月10日凌晨,杜某某、 王某某将许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现金1000元左右, 2019年7月10日凌晨,杜某某、王某某将范某某停在在承德市双桥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两张纪念币,2019年7月10日凌晨, 杜某某、王某某将周某某停放在承德市双桥区**花园小区楼下的车牌号为冀H*****的车玻璃砸碎,盗窃一个女士单肩背包,内装有一个钱包,一个化妆包,两张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车内物品;故意损坏他人车窗,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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