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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现住滕州市**镇**村。2015年因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8月12日减刑释放;2018年1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滕州市**镇**村西头,被张某乙的车堵住无法继续通行,二人遂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乙的父亲赶至现场,并报警杜某某酒驾,随后杜某某持马扎殴打张某甲和张某乙。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甲及张某乙二人身体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陈述,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在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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