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住广东省韶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住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惠安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汉族,中专文化,中通快递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住福建省南安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住广东省韶关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庄**、孙**、谢**、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新野县王*通过手机网页信息,添加微信昵称为多余、微信号y19995591693的人,后王*通过该微信号发送的微信二维码,下载了“宏图国际”赌博APP软件,并注册“宏图国际”APP账号。之后王*在该平台客服指导下对自己在该平台的账户进行充值,并购买该平台“五分快3”和“五分PK10”彩票进行赌博。2020年5月7日至6月24日王*共向平台充值30余万元,后全部输完。王*向该平台提供的谢**账号xxxx9充值72640元;向庄**账号xxxx2充值14.0969万元;向杜**账号xxxx4充值178300元。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杜**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等银行卡四套以2100元出售给“平哥”。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1日杜**所出售的工商银行卡xxxx4交易流水明细显示该银行卡转入资金239.8634万元,转出资金239.86218万元。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庄**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和他人的银行卡共计四套以14500元左右卖给被告人孙**,孙**将所收购的庄**等人的银行卡通过快递贩卖给云南省“苗十二”,孙**获利5000元。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5日庄**所出售的工商银行卡xxxx2交易流水明细显示该银行卡转入资金1789827.5万元、转出资金1789729.3万元。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谢**将自己的平安银行卡等银行卡出售给陈**,共获利2000元。自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20日谢**所出售的平安银行卡xxxx9交易流水明细显示该银行卡转入资金117.0186万元、转出资金117.0186万元。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将自己的中国农业卡等银行卡分别卖给龙**3套、“平哥”2套,从龙**处获利600元,从“平哥”处获利1400元。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9日李**所出售的农业银行xxxx6交易流水明细显示转入资金109.5098万元、转出资金104.6250万元,该卡通过谢**、庄**等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被用于支付结算被害人王*资金共计1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庄**、谢**、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诈骗犯罪,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向他人转卖收购来的他人信用卡进行赢利,致他人信用卡在网络上用来支付赌博诈骗资金结算,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庄**、谢**、李**、孙**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建周
尹清芳
2020年10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杜**、庄**、谢**、李**、孙**现被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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