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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民事纠纷律师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各地有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法典》也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一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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